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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困难补助、丧葬抚恤的规定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14/10/30

 

 

有关困难补助、丧葬抚恤的规定

 

一、生活补助

1、职工怎样申请困难补助?

职工确因家庭生活困难,要求补助的,须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福利委员会审批,报学校人事处。人事处组织相关单位领导讨论研究确定补助金额并报校领导批准。

2、职工怎样申请遗属定期生活困难补助?

职工家属需填写《遗属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申请表》,到职工原所在单位签字盖章,由人事处审核批准后,每月到财务处领取。

3、遗属定期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是多少?

     遗属定期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按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并同步调整。死者有兄、弟、姐、妹两人以上的(不含属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对象的弟、妹),其父、母享受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按规定标准的50%发给。

对下列人员在以上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20%

1)遗属中的孤老、孤小人员;

2)经组织确认因公牺牲、死亡的遗属;

3)符合离休条件的老干部及副省级及以上干部的遗属。

4、工作人员死亡后,其遗属定期生活困难补助对象怎样确定?

1)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六十岁,没有固定收入,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2)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五十岁,没有固定收入,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者前夫所生子女)年未满十六岁,或者满十六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基本丧失劳动的;

4)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十六岁,或者满十六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

二、丧葬费,抚恤金标准等问题

    1、工作人员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后可享受丧葬费困难补助300元,凭死亡证明和单位证明到人事处领取。

    2.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离退休人员和领取失业保险待遇人员去世后丧葬费,以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2个月计发。

    3.工作人员因公务牺牲、病故的一次性抚恤金计发标准。

1)因公牺牲或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按其生前的四十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退休费计发。(注:基本工资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两项之和,下同)

2)病故的一次性抚恤金,按其生前的二十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退休费计发。

工作人员去世后抚恤金、丧葬费由直系亲属携带死亡证明到人事处办理领取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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