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病(非因工)丧失劳动能力提前退休(退职)
一、文件依据:
1、《国务院关于颁发< 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
2、《河北省人事厅、卫生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工)伤残、因病(非因公)退休、退职医务劳动鉴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人发字〔1996〕58号);
3、《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关于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工伤认定和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通知》(冀人社字[2009]32号);
4、《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省直2012年度因病或非因公伤残提前退休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通知》(冀人社[2012]332号)等。
二、应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单位和主管部门盖章的因病(非因工)丧失劳动能力提前退休(退职)审核表一式五份;
2.申请人病退书面申请;
3.医院诊断证明原件;
4.住院病历、门诊病历、心电图、化验单、X光等附带材料;
5.身份证复印件。
三、办事程序:
1、单位提交申请材料(通过厅网上办事大厅申报);
2、在政务服务中心接收申请材料,初审;
3、复审;
4、特殊问题处务会议研究,报分管副厅长审批;
5、提交省直劳动能力鉴定中心进行鉴定;
6、进入工资福利处退休(退职费)标准核准程序;
7、审核通过的,盖章、返表、存档,制发退休证。
四、相关要求:
每年5月、10月接受单位申请,自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办结。
机关公务员,年龄不限,病情经过鉴定符合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即可办理因病退休手续。
机关工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病情经过鉴定符合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即可办理因病退休手续。男不满50周岁,女不满45周岁,病情经过鉴定符合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即可办理因病退职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