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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离退休条件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日期:2014-10-30

有关离退休条件

一、干部的退休条件国家是如何规定的?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

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10年的;

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10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因工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2)中共河北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县(处)级女干部退(离)休年龄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93〕4号规定:

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县(处)级女干部,凡能坚持正常工作,本人自愿的,其退(离)休年龄可到60周岁。因身体健康状况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或本人不愿意延长退(离)休年龄的,仍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执行。

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中担任党务、行政工作的相应职级的女干部,可参照本通知精神办理;专业技术干部按人事部《关于高级专家退(离)休有关问题的通知》(人退发〔1990〕5号)执行。

——本通知自1992年9月25日起执行。此前已退(离)休的不再重新办理。

二、女性高级专家的退休有何特殊规定?

人事部《关于高级专家退(离)休有关问题的通知》(人退发〔1990〕5号)规定,“女性高级专家,凡身体能够坚持正常工作,本人自愿,可到60周岁退休。对年满60周岁的少数女性高级专家,确因工作需要延长退休年龄的,按国发〔1983〕141号和劳人科〔1983〕153号文件规定执行。”

《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3〕141号)第一条,本规定所称高级专家,系指:正副教授、正副研究员、高级工程师、高级农艺师、正副主任医师、正副编审、正副译审、正副研究馆员、高级经济师、高级统计师、高级会计师、特级记者、高级记者、高级工艺美术师,以及文艺六级以上的专家。

三、工人身份人员聘任到专业技术或管理岗位的退休有何规定?

对于工勤岗位受聘到专业技术或管理岗位的人员,在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用满10年(本意见下发前以被聘用的,可连续计算)且在所聘岗位退休(退职)并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

对首次聘用时专业技术岗位受聘到工勤岗位的人员,任原职务满5年、符合订立聘用至退休合同且保留原国家规定工资待遇的,应按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国家规定的条件办理退休(退职),并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

四、工人的退休条件国家是如何规定的?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政党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

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满55周岁、女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