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假期待遇的规定
一、病假期间生活待遇。
1998年10年21日《河北省人事厅关于印发< 河北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生活待遇的暂时规定>》(冀人发[1998]296号)规定:
1、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需休病假的,应有定点医疗机构的证明,并经单位人事部门审核批准。
2、机关单位实行职级工资制的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生活待遇: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原工资照发;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三十年的,级别工资和职务工资按百分之八十计发;工作年限满三十年以上的,级别工资和职务工资按百分之九十计发;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三十年的,级别工资和职务工资按百分之七十计发;工作年限满三十年以上的,级别工资和职务工资按百分之八十计发。
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仍保持荣誉的,病假在六个月以内的,原工资照发,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级别工资和职务工资按百分之九十计发。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原工资照发。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三十年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按百分之八十计发;工作年限满三十年以上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按百分之九十计发;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三十年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按百分之七十计发;工作年限满三十年以上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按百分之八十计发。
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制称号,仍保持荣誉的,病假在六个月以内的,原工资照发,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三十年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按百分之七十计发;工作年限满三十年以上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按百分之八十计发。
4、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愈后要求恢复工作,经定点医疗机构证明身体确已康复的方可以恢复工作;两个月内能坚持正常工作以后再休病假的,病假时间可以重新计算;两个月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又休假的,应将恢复工作前后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
5、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可以继续享受国家和我省规定的有关生活福利待遇。
大、中专毕业生和新录用人员在见习期间休病假超过两个月的,其见习期要相应延长。
6、因公负伤人员在休养医疗期间原工资照发。
7、因病已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病退。
8、工作人员为了休病假而开假证明和小病大养,对其要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不改的,要停发全部工资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9、无故旷工不上班者,扣发旷工天数的全部工资。
10、休病假期间的津贴补贴等按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请事假规定及待遇。
《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工作人员请事假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冀政[1985]149号)规定:
1、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除国家已明确规定的各种假日外,如有特殊情况必须离开工作岗位者,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不得无故旷职。
2、工作人员请事假,本人要事先声明请假的理由,经批准并将工作安排好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期满返回工作岗位要及时销假。请事假一般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和请假时间长短分级审批,请假七天以内者,由本单位领导批准;超过七天者,由上一级主管领导批准。
3、请事假全年累计超过一个月,不足六个月者,超过的天数发本人标准工资的60%;超过六个月者,超过的天数停发全部工资。
(三)婚丧假待遇。
1980年2月20日原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家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规定》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可参照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1至3天的婚丧假。
2、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外给予路途假。
3、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